[案情] 李某在某小区购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承诺购房送某品牌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李某即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款,待房屋竣工,李某入住后发现所送太阳能热水器和原先合同约定的不符,便与开发商磋商,要求更换与其所约定的某品牌太阳能热水器或依法赔偿经济损失,被拒绝而起诉至法院,经鉴定该所送太阳能热水器为疵品。
[焦点] 本案中,所送太阳能热水器是诉讼的焦点,开发商对其所送疵品热水器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看在热水器的转移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是否产生了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开发商享受了权利,那么就要对其所送疵品热水器承担相应的义务,反之,开发商就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论] 根据民法通则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又依《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开发商对已购房屋的李某所赠疵品热水器应依法承担更换成依合同约定的某品牌热水器或赔偿依合同约定的某品牌热水器的市场价值的民事责任。(作者单位:楚州区房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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