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防止地质灾害发生,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区政府决定对地下水开采进行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城市建成区、经济开发区。
二、在整治区域内,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深层地下水的,擅自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开采单位必须于2008年8月20日前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具备取水许可条件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三、在整治区域内,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依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工程设施,封闭取水井;逾期不拆除不封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整治区域内建筑物密集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于2008年9月1日前自行拆除取水设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取水设备的,依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备,并可以处200元-1000元的罚款。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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