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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及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劳社发[2008]14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我局将对本局原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逐一评估,对评估合格者于今年8月底前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我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和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同时废止。凡是没有办理换证的学校(中心)必须于8月15日前到我局培训科(联系电话:83328808)交还《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完成换发新证申请工作。逾期未申请以及经评估不合格的学校(中心),一律取消办学资格并在区新闻媒体公布。
  特此公告。
                            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8月6日